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