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