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