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