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 第二节
第二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全面做好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国务院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要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指导、协调工作。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制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及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期末进行全面总结。
物资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确保物资供应的高效、畅通、安全;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统筹组织省内及周边地区建材生产供应。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交通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重要运输通道防灾减灾能力,确保畅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