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