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