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启动一级响应1小时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公安部;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启动二级响应30分钟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需启动三级和四级响应的,应当及时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指令要求查报的,可由当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