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