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