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