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 第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