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