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