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