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