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有专业考试计划; 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