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有专业考试计划;

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