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