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