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