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