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