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