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