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七章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2. 监考员职责 3. 考试实施程序 4. 考生须知 5.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 评卷人员守则 7. 评卷工作要求 附件1: 一、 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 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 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 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 五、 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 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七、 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附件2: 一、 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 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 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 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 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 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 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 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件3: 一、 每科目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5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 二、 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三、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四、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五、 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六、 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 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 九、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 十、 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一、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 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 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四、 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十五、 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 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 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教考试厅〔2008〕3号)执行… 附件4: 一、 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 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 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四、 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 五、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 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 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 九、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 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件5: 一、 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 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 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 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 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 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考试机构。 附件6: 一、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 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 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手机、寻呼… 五、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 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七、 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 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件7: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