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经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同承担,同时鼓励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