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家视察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小组进行。视察小组是临时性工作组织,其任务是:根据评估标准、程序与方法、评估工作有关细则及评估委员会的要求,视察申请学校(院、系)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