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