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