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