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