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