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