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