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三高”地点公布之日起45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三高”地点公布之日起90日内撤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