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