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