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