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