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