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