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