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