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