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