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