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