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