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