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十三条 联营双方受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避免各自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